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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有婚假

2013-10-24 14:06:53 来源:


是否享有婚假

【案情】

李某(女)供职于一销售服务公司。2013年3月,李某经他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李某向公司申请婚假并获许可。两个月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劝解,2013年8月,双方复婚。李某为此向公司再请婚假。公司认为,李某已经在今年的5月请了婚假,当年婚假已经用尽,因此拒绝了李某的婚假请求。

【分歧】

在李某复婚能否再次享有婚假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复婚不能再获得婚假。理由是,李某当年的婚假已经用尽。况且,李某只是复婚,不是初婚,只需要办理复婚登记即可,没有婚假的必要。李某与王某均非晚婚,也不享有晚婚假。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复婚能够再次获得婚假。理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每年的婚假只有一次。虽然李某与王某不是晚婚,但依然享有法定婚假。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李某复婚能够再次享有婚假。理由如下:

一、婚假不存在次数限制,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定劳动者享有婚假的次数

我国法律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规章《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别是《通知》,其对婚假时间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通知》虽然是于1980年2月20日开始实施,至今依然有效。纵观各类立法文件,法律均未明确限制劳动者享有婚假的次数,即劳动者享有婚假并不存在用尽之说。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主张李某当年婚假已经用尽,没有法律依据。

二、复婚并不影响李某再次享有婚假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国家法令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假,就是通过赋予劳动者一定的空闲时间,保障其能从容地安排和处理好婚姻事宜、安置家庭生活,旨在抚慰劳动者,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基于这一宗旨,婚假权益的享有与否不应考虑劳动者的结婚次数、结婚时间等。即只要劳动者本人系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即享有法定的婚假权益。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复婚的行为性质在法律上属于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对于李某和王某而言,复婚不仅仅是履行形式上的复婚登记,更包含二人对婚姻真谛的深刻理解和今后家庭生活的重新认识。与初婚一样,复婚同样需要给予夫妻双方一定的时间去沟通、交流,这对调动劳动者复婚后的工作积极性也是有所裨益的。第一种意见认为复婚只需要办理复婚登记,没有给予婚假的必要,本质上是没有认识到婚假的存在本意和复婚者享有婚假权益的重要性。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李某复婚能够再次享有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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